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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3)中国历史事件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和相当的治权,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紧密结合,在家庭范围内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内为分封制。

分封制(3)介绍

对象

周初分封制分封的对象为三种人: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后代。

功臣有:姜尚,封齐,造父等。

王族:伯禽,封鲁;叔虞,(成王弟)封晋;周章,封吴;召公奭,封燕;康叔,封卫等。

古代帝王后代:微子(殷商后代),封宋;妫满(舜的后代)封陈等

西周等分示意图

可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隶

主要封国:

据古书记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其中,最重要封国有:卫,武王第康叔的封国,在今河南;齐太公姜尚的封国,在今山东;鲁,周公旦的封国,周公在朝辅政,子伯禽就国,在今山东;宋,商贵族微子启的封国,在今河南;燕,召公奭的封国,在今北京;晋,成王第康叔虞的封国,在今山西。 

宗法制

含义

宗法制是以血缘宗族关系来分配政治权利、维护贵族统治的制度。

目的

解决贵族内部的矛盾(继承权力、土地和财产问题)。

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保证王权的稳定。

内容

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核心。无论周王、诸侯、还是卿大夫和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土地、财产和权利的主要继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权,地位最尊贵,故嫡长子也被称为宗子。在宗法制度下,由嫡长子传宗继统,这个系统成为大宗。

嫡长子继承制在殷商末期确立(不是在西周确立)。

严嫡庶之辨,嫡长子的同母弟和庶母兄弟为小宗。

宗法制度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大小宗是对立的。

特点

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大小宗具有相对性。

血缘纽带与政治相结合(国与家)。

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不仅是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森严的社会等级。

作用

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宗法制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也强化了以大宗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地位。

西周政治建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宗法观念)成为规范社会,整齐生活习俗的指导思想。

礼乐制

周朝制订了各种礼乐制度,即周礼。周礼作为各级贵族的政治和生活准则,成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

周朝礼乐制度严格 钟为统治阶层独享。中国古代的乐器浩如烟海,周朝时有记载的就有80多种,仅《诗经》中提到的乐器就有29种之多,周朝以制作乐器的材料的不同而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方法乐器被分为: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亦称八音。

春秋

春秋时期,天子衰,诸侯兴:周王室势力衰微,权威不再,已经无法有效控制天下诸侯。一些强大的诸侯国为了能在政治、军事中占据主导地位,开启了激烈的争霸战争,相互之间合纵连横、东征西讨,前后共有数位诸侯依次成为霸,史称:春秋五霸(霸,政之名,即伯,音转为霸,又称州伯、方伯,即诸侯之长,其职名为会诸侯、朝天子,实为迫协诸侯、把持其政)

自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以后,周王室更加衰微。从前是天子统帅和号令诸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而如今,这些权力已逐渐转移到诸侯手中——“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各诸侯国内也出现了君臣逆位的现象——“礼乐征伐自大夫出”;更甚至于一个诸侯国的大夫可以左右周王室的动向——“陪臣执国命”。铁农具的出现提升了生产力,大量井田之外的土地被开垦,这成为诸侯国强大的主要原因。周王朝建立在宗法制和井田制基础上的封建制度开始瓦解,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动荡局面。王室、诸侯、卿大夫之间相互混战,天下大乱。

春秋五霸是春秋时期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此时的诸侯争霸战争为之后的战国时期的兼并统一战争做了先期准备。

《史记》的说法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秦穆公、宋襄公;而《荀子·王霸》则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和越王勾践;中学历史教科书兼顾两种说法。

战国

战国七雄是指战国时期的七个最强的诸侯国,也代表了除了周文化之外不同文化体系(楚文化、齐文化、秦文化、三晋文化、燕文化)。经过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6年)的无数次兼并战争,诸侯国的数量大大减少。到战国时期(前475年―前221年)实力最强的七个诸侯国分别为秦、齐、楚、燕、韩、赵、魏,这七个国家被历史学家称作“战国七雄”。